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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营造良好的环保产业发展环境,广东省深圳市将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这是记者日前从深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获悉的。


  《意见》提出,深圳要在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领域、清洁能源领域、节能降耗领域等8个环保产业领域选择发展项目,提升环保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意见》提出,要建立鼓励环保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环保税收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具体包括: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环保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环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记者: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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